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合法分居离婚的前提有什么
合法分居离婚的条件:一般来讲,夫妻分居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合分居,并且达到了离婚条件的话,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分居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分居两年
从不同意离婚到调解离婚
2017年8月7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众多家庭矛盾,分居两年,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本案2017年6月7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8月7日,历时2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和债务均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65万元房屋折价款
余略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06民初号
原告:C,男,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南京市。
原告C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C与被告B于2009年认识、恋爱,2011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子C,双方从2015年4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C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C与被告B离婚;
二、略;
四、座落于南京市房屋归B所有,因购房而向D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房屋剩余贷款均由B承担,B于2018年8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C补偿款人民币65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C、被告B各承担18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所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房屋补偿款时一并给付);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B承担(被告已预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8-7
律师提示:
离婚当事人原告最关心什么?
就是快速离掉!
用什么方法,用什么理由,当事人并不关心!
被告习惯性不同意离婚已经是司法实践常态,因此高明的调解离婚律师技巧就变成了稀缺的资源,大大减轻离婚过程给予当事人及家人的心理痛苦。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此类纠纷不但涉及婚姻关系,还会涉及子女、财产以及债权、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甚至会涉及、惊动当事人的亲友以及社会相关人员和部门。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与否,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纠纷的调解,一直是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