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案例一起诉离婚-从不同意离婚到调解离婚
孩子房子归我方,支付对方56万折价款
一次庭审全部纠纷解决完毕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2-26结案)
遭遇:
各种家庭矛盾,无分居,解决快速离婚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法院调解书
鼓楼法院-余敏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500元
3、房屋车辆归我方,支付对方56万折价款,款清对方搬离房屋
4、余略
重点支招:
全程对方不同意离婚,提出各种拖延的方式
最终我方调解方案十分灵活,
多次背靠背调解
实现了一次诉讼快速离婚。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2年生育一女C。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享有对C的探视权,原告A应予协助,具体探视方式为:每周两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三、关于南京市房屋权益归原告A,该房屋尚余贷款由原告A偿还;
四、轿车归原告A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对外债务由各自偿还,各人名下银行、公积金账户余额、现金、存款、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六、原告A折价支付被告B560000元,此款于2019年2月5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原告A付清所有款项后十五日内被告B搬离南京市鼓楼区室房屋,该房屋内微波炉1台、电饭锅1台、豆浆机1台、电吹风1个、油汀1个、电风扇1台归被告B所有,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期间产生的租金、水、电、煤气等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1375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离婚律师案例二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
争取两个不同年龄孩子抚养权标准案例示范
玄武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因家庭琐事和短暂的分居并且经历了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因本案涉及两个孩子抚养权以及房屋分割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雨花台法院立案2020年2月---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4月
南京玄武区法院-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2、两个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600元,3、双方财产问题一次性调解完毕。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如何定性判断
附注:
本案第一次开庭律师就本案的主体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法律意见,全面发表律师法律意见
被告的应诉策略仍然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双方无原则性矛盾,两个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
双方仍然有和好可能,被告已经做了大量和好工作。
在闭庭之后,律师协助当事人与法院沟通,并且书写两次书面意见
同时也在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联系。
在迎来第二次法院沟通调解之时,大约历时2个小时左右时间,全部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全部处理完毕。
对方也一直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但两个孩子的家庭与一个孩子的家庭有明显的不同
1、投入时间不同
2、投入精力不同
3、投入经济成本不同
4、两个孩子的年龄层次、性别特点也使得生活、教育产生很多不同
孩子利益最大化一直都是抚养权判断的第一原则
如何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是一个非常大的法律课题和实践法律难题
本案对方从不同意离婚坚持争取孩子抚养权到愿意调解离婚,心甘情愿的将孩子抚养权交付我方,也算是双方和平分手,给孩子的伤害降低至最低。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就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工具、心理工具、谈判策略,协助当事人完成婚姻矛盾合法合理的妥善解决
至此法院此次沟通谈判完毕,当事人基本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02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与B离婚;2、婚生子BC、婚生女D由A抚养,B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A与B于2003年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2014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D。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A曾于2019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故A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于2020年4月26日离婚。
二 、双方未成年儿子C、未成年女儿D即日起由A直接抚养;自2020年5月起,B每月25日给付C、D当月抚养费各300元,分别至C、D 18周岁时止;在2020年10月之前,因C、D实际随B生活,故在此期间B无须给付C、D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A名下的玄武区房屋由A、B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自2020年10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A、B各负担二分之一。
四、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B名下的轿车一辆,归B所有。
五、夫妻共同财产:B名下存款8万元,归B所有。
六、A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B5万元。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0元,调解减半收取8620元,由A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3427元,由本院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