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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财产呢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7日

离婚律师案例一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诉+反诉大混战
经济帮助、保险、房租、违约金、律师费、百万债务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2-18结案)
雨花台区离婚后财产案件
       遭遇:
协议离婚后,男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奈当事人只能诉讼,委托了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全程处理。
       诉讼决心:
尽快解决、讨回公道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判决书
雨花台法院-板桥法庭-薛鹏法官
案件结果(本诉、反诉):
本诉:1、给付我方150万经济帮助
2、给付我方33993元保险费,
3、给付我方27600元房屋租金
4、给付我方1 0万元违约金
5、给付我方20万元律师费
上述五项共计共计1861593元;
6、190万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
反诉:对方反诉所有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包括其另外各项债务共计192万债务由对方自己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具体很强的典型性和特殊性
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否具备撤销条件)
补偿的合理性、
债务的分担原则
保险和房租的法律依据
违约金是否要承担10万元罚则
20万高额的律师费是否能由对方承担
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这种复杂级别的离婚财产诉讼案件,无法用简单言语进行归纳
常期处理婚姻家事的一线律师仍然需要充分的准备和各种法律的预案
才为当事人赢得最终全部的胜利
本案系2018年收到最后的一份判决书,也是一份极为成功的判决书
为2018年一年的诉讼代理画上了一个圆满的节点
在这个诉讼中也凝聚了更多的实战经验和诉讼技巧,以供后续其他案件获取更好的效果。
本案原离婚协议系律师团队提供,诉讼案件系律师团队全程支持。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01 1 4民初号
       原告(反诉被告):A,女,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反诉原告):B,男,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反诉被告)与被告B(反诉原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B向A支付1 5 0万元经济帮助、补偿费;2、B向A支付3399 3元保险费;3、B向A支付租赁房屋费用(自201 8年9月起至2 02 0年7月至,每月2 300元);4、B承担A名下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抚有限公司贷款的本金和利息;5、B向A支付1 0万元违约金;6、B向A支付20万元律师费;7、本案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A与B原系夫妻关系,于201 8年7月31日在雨花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过程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债务承担、经济补偿、违约责任、诉讼成本、债务担保等做出的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签订后B未能诚信履行,具体表现及A的要求如下:1、由于婚内形成的大量债务系B及其父母经营的公司所用,因此双方离婚时在协议第四条约定A名下的各类债务均由B承担,若有一期未能偿还,A有权要求B一次性提前清偿完毕,但是B逾期偿还了多笔对外借款。2、B未能按照协议第五条支付1 50万元首期款,按约定A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提前清偿。3、B未能按照协议第六条按期支付A名下当年的保险费3399 3元。4、B未能按照协议第七条支付婚生子C碉自父母离婚至其幼儿园大班毕业的房租费。5、基于上述违约事实,B按照协议第八条应当向A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且按照协议第九条承担A本次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综上,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B(反诉原告)辩称,B同意与A协议离婚,是因为A多次到B父母的公司闹事,逼迫B及其父母签订离婚协议和保证合同。A最初向B的父母出示了两页纸的离婚协议,其中只有离婚、子女抚养、两套房屋分割的约定,没有其他诸如1 50万元经济帮助、补偿和A名下债务由B一人承担的约定。基于该两页纸的离婚协议,B才同意在保证合同的债务人上签字,B的父母也才同意在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上签字。但是最终A与B签订了本案的离婚协议,增加了许多对B不利、明显超出B履行能力,将夫妻共同债务转嫁给B一人的约定。因此,B认为其是在被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合同,本案的离婚协议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本案离婚协议的约定非B的真实意愿,对A按照离婚协议提出的主张及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A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B与A签订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婚生女C碉由B抚养,A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22周岁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4410738. 31元(1929588. 71元+2481149. 60元);4、反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A及其家人曾多次到B父母经营的公词闹事,有B相应的报警记录为证。一是在A对B家人不断的威胁、逼迫之下,二是A向B的父母出示一份两页纸的离婚协议,内容仅有给C每月5000元抚养费及保证偿还债务的问题,因此B及其父母才同意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A与B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蓑位于江宁区淳化街道龙堰路528号04幢1 8 06室房屋一套,租赁期间自201 8月9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月租金2 300元,半年支付一次。A解释以其母亲名义租房是因为A对外债务较多,不宜以A的名义租房,因此以D名义租房,但房租是A支付的。
再查明,2 01 8年8月20日,A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A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律师费1 0万元。2 018年10月1 2日,A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A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撤销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费1 0万元。A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0万元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 0万元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B主张车辆使用说明承诺意见书与本案的离婚协议一并撤销,但苏车辆所有权人系E公司,车辆使用说明承诺意见书约定的是E公司与A之间的权利义务,与本案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B提起撤销车辆使用说明承诺意见书主体不适榕,其关于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要求,应当另行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A和B2018年7月31日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履行还是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A主张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B辩称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一是受A家人胁迫,二是协议内容远远超出B的经济能力,对B显失公平。本院认为,根据A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与B事前通过微信讨论过离婚协议的内容,事后B也按离婚协议约定向A支付过部分费用,在另案审理中B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B对两页纸离婚协议中与涉案离婚协议重合的条款也予以认可,对于其他不认可的约定,B提供的视频证据及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A对B实施了胁迫手段,使B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因此,本院认为B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显失公平并非婚姻法中规定的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事由。而民法总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主张撤销。男方不能证明其是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与A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以缺乏经济能力主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不予采信。据此,A主张离婚协议合法有效,B应当按约履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A针对离婚协议的具体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是A主张的经济帮助、补偿,保险费,房屋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都是有关财产或者金钱给付的条款,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约定无异。因此,B没有按约向A每月支付3万元经济帮助、补偿费,A有权按约定一次性向B主张1 50万元经济帮助、补偿费。A主张的3 399 3元保险费既有离婚协议的约定基础,也有实际发生费用的客观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为B并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的付款义务,A主张的1 0万元违约金及20万元律师费,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房屋租金,A目前只提供了2 01 8年9月至201 9年9月的租房合同,且租金约定为半年支付一次。因为张B对孩子上幼儿园阶段支付A租金予以认可,也考虑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院暂且支持A一年的租金请求即2 76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B要求分割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B一人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一方面,B认可的两页纸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糸存续期间双方所有与银行、金额公司等其他对外所发生的债务均用于B父亲公司,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和利益平衡考虑,该债务双方离婚后由B一人承担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以B个人名义的贷款,小部分发生在B与A离婚之后,其余大部分贷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B不能证明这些贷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涉及的以B和A两人名义向外经贸信托公司申请的贷款,约定的贷款用途是生产经营,而B和A婚姻期间并无生产经营行为,却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B父亲的公司经营所需一致。因此,对该贷款,本院认为在处理离婚纠纷的案件中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但仅凭该认定不能对抗外经贸信托公司所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A主张涉案贷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双方也约定了对外借款仅是B一人的债务,由其一人偿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B不能证明涉案贷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对贷款用途系B父亲公司所用,其一人承担所有对外债务的约定也予以认可。B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A150万元经济帮助、补偿费,33993元保险费,27600元房屋租金,1 0万元违约金和20万元律师费,共计1861593元;
二、B与A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由B一人偿还,A如有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归还的费用有权向B追偿;
三、驳回B的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 000元,保全费5000元,计4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232元,减半收取2111 6元,由B负担61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
本诉案件上诉受理费35000元,反诉案件上诉受理费42232元。
南京市雨花台人民法院
二O-八年12月18
离婚律师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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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7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忠实问题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2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调解、开庭--判决离婚(历时约2个月左右)
南京鼓楼区法院-家事审判庭陈池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我方占有55%份额,对方占有45%份额
3、因为购房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对方一人承担偿还
4 、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对方是否存在婚外情
第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是否应当照顾我方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律师就婚外情问题提供了大量证据
证明对方在婚内与他人共同居住在一起
而且通过报警记录也证明对方存在“现女友”
对方在其居住地还摆放二人合照,足以证明对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此致,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综合现有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系统的照顾女方
女方获取财产份额大幅提升,接近70%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但后来由于被告长期外出,且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无法调和。2016年10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联系,规劝其回家,但被告不以为然,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原告曾于2018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情况依旧,没有任何改变。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原、被告结婚17年来,被告没有过错。双方主要矛盾是原告将被告赶出家门,其赌博且与异性同居,存在严重违反婚姻法的情节。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上半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关系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发生矛盾,于2016年10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8年10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告于2019年5月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并主张原告与其他异性存在同居。就此,被告提交2019年6月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中央门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一份,该表“处警经过及结果”栏内容为:“民警到达觋场,A与妻子正在起诉离婚状态之中,今日其妻子带人找至A租住的地址报警,A与现任女友易某已交往一年,家中摆放有二人结婚照,……,经质证,原告认可其与易某交往已有一年,双方系朋友关系,家中摆放非二人结婚照,而是艺术照。关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某(以下简称某)建筑面积89. 79平方米房屋,系双方婚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该房产权登记在原告A名下。购买该房时,该房购房款246840元系原告向其兄所借,并至今未予归还。对此,被告B予以认可。对于该房产分割,双方均要求确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另,被告B认可原告公积金账户目前余额为1888元。本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自2016年10月分居至今。本院第一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双方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主张原告与异性同居的事实,虽被告提交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不能证明,但足以证明原告婚内存在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原告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故对双方离婚,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房产及原告公积金账户余额1888元,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某房产所借款246840元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上述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本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考患到原告对双方离婚承担主要责任的因素,故某房产中,45%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所有,55%的产权份额归被告所有;购买某房产所借款即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原告所有。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A与B离婚。
二、 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房屋产权中,45%产权份额归A所有,55%产权份额归B所有;购买该房产所借款246840元以及产生的相应利息即夫妻共同债务由A承担。
三、 A公积金账户余额1888元归A所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 1 50元,由原告A负担o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池
二O一九年
书 记 员 齐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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