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1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5年1月第一次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离婚,后又于2017年3月复婚,具体理由略,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位于六合区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益归被告B享有,房屋贷款由B负责清偿,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12万元;
三、炒菜机、水壶、面包机、挂烫机、吸尘器归原告所有,其余全部家用电器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 3万元(上述家用电器已分别在各自住处存放,不存在交付问题);
四、案件受理费11090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772.5元。
上述补偿款计15 万元,被告B于2020年7月24日给付5万元,于2021年7月24日前给付10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岩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