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8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自2020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每周探视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自行协商。C上小学之前被告探视,原告A需陪同;
四、位于江宁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被告B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款80万元,于2020年9月28日之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50万元,如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支付,原告A可按照总款8 5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五、如上述房屋符合办理去名手续,原告A有协助义务;
六、个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71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556元。
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荣荣
二O二O年七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