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苏0104民初号
原告:A,男,1948年,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54年,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C,男,1956年,汉族,住南京市紫杨佳园。
被告:D,男,1960年,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C、D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京市秦淮区房屋1(认购人E)房屋权利、义务由原告A继承享有。
二、南京市秦淮区房屋2(认购人E)房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C继承享有。
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3(认购人E)房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D继承享有。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41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
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教莉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