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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彩礼返还案例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09日
【案情】  
    杨某(女)和刘某(男)经家人安排见面相识并谈婚,两天后二人闪电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同出外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三个月。一起生活期间,由于刘某患有男科疾病(阳痿),二人未发生性关系,刘某多次到医院治疗,但没有效果,二人为此事发生争吵,且越吵越裂。杨某于是向刘某提出离婚,刘某表示同意,但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杨某认为两人都打了结婚证,还住在了一起,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杨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刘二人闪电结婚又闪电离婚,彩礼返还是否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法院应支持彩礼返还的规定。对此,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和刘某婚后由于刘某存在性能力缺陷,一直未发生性关系,二人之间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彩礼也应当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和刘某婚后一起外出务工,以夫妻名义长时间一起生活近三个月,夫妻关系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可,已经形成了夫妻之实,至于有无性关系,并不影响认定共同生活,彩礼无须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和刘某婚后虽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考虑到其婚前相识时间短暂,婚后又未加深了解,一起生活期间存在无法性生活困难,导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认定的认定杨某和刘某有共同生活,诉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彩礼应当返还,并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最后,从本案来看,杨某和刘某两人相识两日就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近三个月,时间较短,双方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性生活上又存在困难,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纠纷诉讼离婚,不能认定为有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杨某和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仍须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