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某卫生院10年来历经数任院长,因卫生院房屋翻修共欠下65000元。当债主索要时,卫生院却以“新官不理旧账”等种种理由予以回绝。2010年8月26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因新官不认旧账,被判令支付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65000元及利息。 2000年6月12日,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签订了《某卫生院房屋翻修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协议并将翻修后的房屋交付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使用。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陆续支付90000元工程款后,以主管部门卫生局没有拨款为由,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65000元未付,2007年7月25日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给原告出具65000元工程款欠条一张并加盖渑池县某卫生院公章。2007年底该县卫生局对该卫生院领导机构进行调整后,原告主找到该卫生院继任领导要求付款时,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以单位已经承包经营为由拒不偿还,该县卫生局也以无资金为由未予支付。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将渑池县某卫生院和渑池县卫生局推向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签订的房屋翻修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将翻修后的房屋交与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使用,已经履行合同所定义务。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部分给原告出具欠条并加盖渑池县某卫生院公章,应视为是渑池县某卫生院对原告所施工工程的验收结算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河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要求被告卫生局承担责任,由于渑池县某卫生院所出具的欠条并无卫生局加盖公章,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渑池县某卫生院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主体,故卫生局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对卫生局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故本案利息应从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向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被告渑池县某卫生院、渑池县卫生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