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父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但是第三人的侵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违规建造行为,即使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若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一、案情简介 农妇张某携16岁呆傻的儿子小勇外出放羊。小勇与妈妈拉开了几百米的距离。当行至一鱼池时,小勇下水游泳不慎溺水而亡。该鱼池是某砖厂在5月份烧砖取土形成大坑后,被砖厂放水建成的养鱼池。 9月,小勇的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砖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砖厂以小勇之死系其母未尽监护职责,并且已经在鱼池边上设置“鱼池内禁止游泳”的明显标志为由,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小勇呆傻,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在放羊过程中,其母疏于管理监护,致使小勇溺水身亡,其母负有毋庸置疑的责任。但是利用废坑放水养鱼的砖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三、法理评析 1.小勇的母亲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小勇呆傻,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在本案中,小勇呆傻,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羊过程中,其母疏于管理监护,致使小勇溺水身亡,其母负有毋庸置疑的责任。 2.砖厂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本案中,砖厂取土形成大坑后,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推土还田。 另外,根据《渔业法》规定,从事养殖生产,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砖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坑内放水养鱼,鱼池属非法所建。砖厂虽然设置了“禁止游泳”的标志,但疏于管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之本案中小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认识字,也不能预料到下水游泳的后果,因此,砖厂对小勇的死亡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综上,虽然小勇的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小勇溺亡的主要责任,但是砖厂取土后非法建成鱼池,即使设置了禁止游泳的明显标志,但疏于管理,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砖厂主观上有过错,故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