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商家宣传用绝对化用语构成欺诈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刘某在其购买的产品上发现,包装盒上标明“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的字样,认为该宣传用语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使用了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应赔偿消费者3倍赔偿金。
案情
市民刘某花6102元在某超市购买了18盒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猫山王)。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明“榴莲号称水果之王,马来西亚因其独特土壤和气候环境,所产榴莲品质无可匹比,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美D恋猫山王榴莲采自优质果园,色泽金黄,香味浓郁,肉厚核小,尽显果王美味”的字样。刘某认为该宣传用语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起诉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02元并给予三倍赔偿金1.8万余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虽然该超市认为榴莲为水果之王系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猫山王榴莲更是马来西亚榴莲中的极品”宣传,与《广告法》禁止使用的介绍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由于涉案产品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故超市销售美D恋冰冻榴莲肉-D197(猫山王)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刘某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给予相应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