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如何打官司
1、您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作为案件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您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您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下面,我们将向您介绍这些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
民事诉讼法:
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诉讼。
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时间不等人——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一)诉讼时效
如果您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您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等。虽然诉讼不见得是最好的一招,但有时却是必要和最后的手段,如果您希望你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您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出起诉,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简单地讲,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您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提出起诉,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您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现在,我们将一些主要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情况介绍如下:
民法通则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继承法
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实现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
第33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
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一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主要期间
诉讼实践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93条第2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35条、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147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159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3、走好第一步——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人的一生当中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不顺心的事,与周围的人发生一些摩擦和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人常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纠纷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化小”或“化了”是最好的方式,大家都不伤和气。因此,诉讼不见得是你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但如果纠纷到了不能协商解决的程度,您就应该勇敢地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对法律和诉讼程序不够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有一种手足无措的感觉,认为到法院办事“麻烦”,其实通过以下的讲解,您会发现“打官司”并非深不可测,您完全可以“一步到位”,以免“花冤枉钱,跑冤枉路”。
讲到“打官司”,首先得说说我国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主要部分。简单地说,“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而刑事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其中,“民告民”、“民告官”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必须起诉法院才管。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出,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就和您谈谈这两种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打官司”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即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否则,即使您再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您胜诉。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时效规定,详细情况见上文“时间不等人——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以3个月为限。举例说,假如您在7月5日被某机关进行了处罚,那么您就应该在10月5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你要求欠钱的人还钱,撞伤了您的人赔偿医药费,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这就是诉讼请求。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则是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
五、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人对此都感到陌生。下面介绍一下法院的案件管辖。首先,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必须遵循一定的地域原则。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也有其他不少的特殊情况,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管辖地法院,具体情况您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相对简单一些,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提起的诉讼,原被告所在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六、应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诉状在诉讼中处于当中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到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讼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足以辨别其身份的要点。诉讼请求是整个诉讼活动“运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一般不会调查。因此,书写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对于借款纠纷的官司,您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是“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漏掉了“利息”,就有可能只获得本金的保护。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帐,诉状中的理由也要写清楚、充分。
4、为您的权利“投保”——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
作为原告,您或者您的亲属、朋友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虽然拿到了胜诉的裁判文书,但却拿不到一分钱,因为对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就将所有的财产转移了,等到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被执行人早已人去楼空了。
对这种行为,有没有应对的办法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您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的方式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扣押车辆等等,总是只要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保全。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那么您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即使被告拒不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也有现成的财产可供执行。当然,财产保全也不是没有限制。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属于给付之诉。其次,保全应当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再次,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金额大致相当。最后,法院要求提供担保的,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在保全错误或败诉时负责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产生的损失。由此可见,申请保全也要慎重,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否则就可能为此付出代价。
财产保全分两种,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您随时可以申请保全。此外,在诉讼之前,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您可以在起诉之前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这就是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15日之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除了财产保全,您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这同样能够阻止被告非法转移和隐瞒财产。但先予执行也有一些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经营;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另外,它与财产保全一样要应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也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可见,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程序,是对付“老赖”的“尚方宝剑”,但您在使用时也请格外慎重,否则将得不偿失。
假如您的财产“不幸”被法院保全或先予执行,您该怎样对待呢?我们建议您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保全和先予执行不等同于没收,最终的结果还得由判决来定,所以没什么好紧张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您可以向作出保全的法院申请复议,若保全或先予执行确有错误,法院会立刻纠正,但复议期间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同样生效。如果您不通过正常程序,而采取不合作、甚至暴力抗拒的行为,您将会依法受到制裁,这样非但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只会添乱。
5、想打赢官司要有足够的证据—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在民事诉讼中,您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法官认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对您进行或准备诉讼十分重要。
(一)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7、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8、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取证。
9、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11、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1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缴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5、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16、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法 官 如 何 审 案
---民事诉讼庭审主要程序
到法院来打官司的当事人,大部分都要经历庭审。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用老百姓的话讲,叫“过堂”。谁也不愿摊上官司,您可能也是头一遭。为了有效地进行或者准备诉讼,您需要了解开庭审理的主要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然后进行答辩,审判长或审判员将根据双方诉辩情况,确定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将进入评议、宣判阶段。
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析,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然后,审判长或审判员将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并将裁判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法官将会告知您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这里要提醒您,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在开庭审理中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7、法 庭 纪 律
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外,原则上我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群众,一旦进入我院法庭,就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
二、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要喧哗。不得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四、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发言或提问。
五、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六、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七、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保护您的权利的第二次机会 —— 上诉
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您对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条件:
第一,您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您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上诉。第二,只有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才能上诉,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能提起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共有三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提出上诉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
上诉期限: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没有立即生效,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上诉期限届满后才能生效。因此,您要想上诉,则须在上诉期限以内提起,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民事和行政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假日,则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上诉状:
您要提出上诉,就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可以请律师代写,也可以自己写,主要内容包括: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情况、上诉请求、上诉理由等。
上诉法院:
您的上诉应当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例如,作出一审裁判法院是辛集市人民法院,上诉法院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方便您提出上诉,您的上诉状可以交到一审法院,也可以直接提交到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上诉费:
上诉还必须缴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您须缴纳上诉费用。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受理费按照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9、 申请再审
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定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一审或者二审裁判文书,如果您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我们对您的申请就无能为力了。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一、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破产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确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视为撤销。
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0、兑现您的权利—强制执行
当您拿到胜诉的判决书,您可能会满心欢喜,认为万事大吉,但请别高兴得太早,只有当败诉方履行了他的义务,您才能长舒一口气,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还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您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被执行人。3、您的身份证明;4、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购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执结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九、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的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11、诉讼费用
打官司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首先,诉讼是由国家提供的过重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国家必须为此投入各种资源,比如机构、人员、法庭、经费、时间等等。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程序更为严谨、规范,其成本也更高。其次,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使当事人客观地评估其纠纷的负责程度、胜诉机率以及诉讼的投入与其预期利益之间的比例等等,促使当事人采取荔枝而务实的行为,使部分纠纷通过和解、调解送才等其他方式加以消化,避免过多的纠纷用如诉讼。最后,合理的诉讼费用还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和慎重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防止滥用诉讼,减少诉讼投机或诉讼突袭的可能性。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纠纷。对于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所争议的财产社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因此,您所请求的财产金额越大,您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就越高。所以,同样是合同纠纷,但由于争议的财产数额高低不一,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也不一样,有的仅几百元。对诉讼费用的缴纳,法律有明确的、严格的规定。在此,为您提供一种速算公式:
财产数额 速算公式
1千元以下 50元/件
1千元至5万元 ×0.04+10元
5万元至10万元 ×0.03+510元
10万元至20万元 ×0.02+151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0.015+251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 ×0.01+5010元
100万元以上 ×0.005+10010元
例如;您要打的官司是李四向您借了25万元,您起诉要求他还钱,您需要缴纳的诉讼费是:250000×0.015+2510=5260元。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缴纳的,具体收费办法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缴纳诉讼费;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缴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缴纳;
(4)治安行政案件,每件缴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机商标行政案件,每件缴纳100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缴纳30元至50元;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10元至50元。
申请费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两类:申请执行费和财产保全费。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缴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0.5%缴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缴纳。
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 30元/件
1千至10万元 ×0.01+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520元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注塑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费用的缴纳
如果您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您必须在接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诉讼费。需要提醒您的是,这笔钱您仅是预缴,到底由谁承担,等官司打完后法院自然会作出裁决。如果您执意不按照法律规定如期缴纳诉讼费,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您的案件将不能得到审理。同理,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缴;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缴。申请费则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缴,其他诉讼费,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缴的金额和方式。
诉讼费用的缓缴、减缴和免缴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救济,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缴、减缴和免缴,最高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救助的规定。所谓缓缴,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缴纳诉讼费的时间,待有能力时再缴纳。所谓减缴,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物理缴纳全部诉讼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所谓免缴,是指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缴纳诉讼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不缴纳诉讼费。对象诉讼费用的缓缴、减缴和免缴,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写明理由。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书记员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不缴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未提出上诉,财产生效后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缴案件受理费。
另外,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缴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诉讼费最终由谁承担
前面所讲的诉讼费用的缴纳,仅是预嚼,该费用到底由谁承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确定。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1)当事人部分声速、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3)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4)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别分别为:(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分担;(2)上诉后撤诉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3)二审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审负担原则负担后,还应当相应调整一深诉讼费用的负担;(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两审诉讼费用;(5)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的案件,如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并依法进行改判的,对诉讼费一并改判。
提醒您注意的是:
1、如果您预缴的诉讼费用超过了您应负担的金额,那您就应该在案件审结后,到法院办法退费手续;如果预缴的是一审诉讼费,就到一审法院办法退费手续,如果预缴的是二审诉讼费,就到二审法院办法退费手续。
2、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就诉讼费用的有关问题,如果您还向了解更详尽的规定,请参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切实维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权利作如下提示:
一、财产保全
1、什么是财产保全?
如果被告可能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存在其他原因,致使案件裁判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你方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① 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保全申请应写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的工资或收入、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和其他动产、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以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② 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③ 交纳财产保全费
保全财产的价值不满1000元的,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证据保全
1、什么是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你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
2、如何申请证据保全?
① 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
② 提供相应担保;
③ 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以上信息由保定孙术校律师提供,如有新法颁布,请依据新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