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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处理方法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24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突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增长,犯罪类型日益复杂,手段、后果日趋严重。据有关资料统计,2005 年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逐年上升,每年有数万名未成年罪犯收监关押改造,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及手段残忍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恰当地适用刑罚,已经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及认定。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法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以上八种严重犯罪行为的,才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是否比八种严重犯罪行为祸害更深,都不认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规定中所禁止的行为,都将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对他们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首先,刑事责任年龄应以实足年龄周岁即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进行计算。计算方法是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为已满周岁。其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成年犯罪年龄的认定,应从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次日起计算。第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又无法查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推定其未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三)对未成年人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第一,未成年人在不满十四周岁时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并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后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二,未成年人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时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应该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该数罪并罚的要数罪并罚;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犯罪行为的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二项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的处罚原则。
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犯罪人尚处于成长时期,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时期,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易于接受教育、感化,具有相当大的可塑性,如对他们处以刑罚这种严厉的处罚措施,不但在监狱易受到不良风气的熏染,导致人格异常,也会对他们未来的生活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犯罪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教育,促使其改恶从善。对初犯、偶犯、从犯、中止犯、未遂犯,有悔改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程度较小,具备家庭和社会管教条件,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人,应尽可能多地适用缓刑,交由其家长或监护人管理教育,给其以学习和工作的机会,使其不脱离家庭、学校、社会,以便日后成为社会有用的一员。
2、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对其亦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适用刑罚时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时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应该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的,应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但不能减到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整个案件的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不是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结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罚
1、不适用死刑。修改后的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不适用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至少予以从轻处罚。理论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最初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只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应判处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这种情形。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刑期,如果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在无期徒刑的范围内无法实现从轻处罚的规定,要从轻处罚,就必须适用有期徒刑。二是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应判处的最高刑为死刑这种情形。刑法第49条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因此,不存在应当判处死刑而依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可以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性。由此推理,未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无期徒刑。
3、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实际享有的政治权利仅有前述4项权利中的第2项,即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又很少是对政治权利的滥用。如果对未成年人所犯的轻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会与情理不通,与法律明文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不符。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