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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孩子五六岁,离婚怎么判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07日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