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民事诉讼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方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扩展资料:再生证据也不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反侦查、反追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称为再生证据。刑事再生案件事实并非原生案件事实,不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而只能起间接证明作用。再生证据不能直接证实犯罪事实,属于间接证据范畴,但又区别于一般的间接证据。一般性的间接证据能间接证明有罪还是无罪,而再生证据是在直接和间接证据的基础上证明逃避法律制裁行为是否存在,从另一方面印证原生犯罪事实和鉴别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真伪的证据。一般来说,再生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运用再生证据须掌握两个诉讼特点:一是在无原生证据的情况下,再生证据即使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