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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不同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3日


       一、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这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王牌”区别。 
       劳动关系下,参与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则。 
       而劳务关系下,参与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中的任意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劳务性质的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后适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则。 
       二、两种关系下参与主体的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为雇主,劳动者为雇员,雇员需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对雇主具有人身从属性,雇主可依据规章制度对雇员进行处罚。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为合同关系,参与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均是民事主体,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仅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和合同法律法规,一方的规章制度(如有)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 
       三、劳动关系一般情形下具有排他性,而劳务关系则不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同一时间只能跟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行的情况,具有排他性。仅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可以同时跟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利益。 
       而劳务关系则不同,其中任一方都可以和多个民事主体建立劳务关系,甚至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以和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可以多个并存,不具有排他性。 
       比如大明和A公司签订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那么大明就不能再跟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如果大明觉得周末闲着无聊,想再找份兼职干干,那么大明就可以跟其他公司、企业或商户建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获得报酬。大明甚至可以周六时在B企业提供劳务,周日在C门店提供劳务,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务关系。但大明的劳动关系只能是跟A公司的这一个。 
       四、二者的报酬体系和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下,劳动者领取的劳动报酬叫“工资”,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有最低标准要求,且只能以货币形式发放。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时向劳动者提供。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根据不同的原因,用人单位还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获得的“报酬”叫“合同款项”或“劳务报酬”,支付周期以双方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准,没有最低标准要求,双方可以约定不以货币形式支付。接受劳务的一方毋须为另一方缴纳五险一金,也不需要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除合同约定外的福利待遇。在劳务关系终止时,双方之间的补偿或赔偿以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这一区别可见,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外,还必须遵守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在不违反合同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纽带只有一份劳务合同。 
       五、二者所获得报酬适用的税法、税率不同劳动者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提供劳务的一方为自然人的,所得报酬为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计算方式相同,应该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所得报酬适用的税法以其身份进行确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企业的性质确定税率;还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以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六、二者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同因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保障的范畴,所以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加持,对劳动者的保障比较健全,且法律的保障力度会向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倾斜。 
       而劳务关系不同,属于合同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在劳务合同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合同的意思自治规则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以劳务合同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