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是指劳工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既可以缓解长时间工作带来的劳累,又可以愉悦身心,做到劳逸结合。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未休带薪年假补偿的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
未休带薪年假问题的产生一部分是因为企事业单位的原因,因为行业属性问题,部分企业无法给员工适时安排年休假,职工有年休假不能休并且年假无法及时给予安排。另一部分则是劳动者自己自愿放弃。不管哪种原因都易发生法律纠纷,产生不和谐因素,不利于企业的生产。针对不同原因产生的问题,下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应征求职工意见,依据职工自身意愿,如果职工自愿主动放弃年休假,应当签订书面材料,公司企业留底备查,此时可不再另行安排年休假,也无需再另行核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其次,如果职工未自愿放弃,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延期安排年休假,选择下一个年度间宽松的时候再行休假。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贵公司可以向员工发送延期安排年休假的意愿征询函并取得员工同意的书面回执,或者直接征询员工意愿后让员工提交延期休假申请书。
最如果职工未自愿放弃且不同意延期安排年休假,或员工未休的年休假超过一个年度。此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公司需要向他们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但因为公司已支付了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实际另外支付其日工资收入的 200% 即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问题思考
既然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但还是产生了年假难休的问题,充分说明了当前应保障相关休假制度的落实,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劳动者自身也应当提高自身权利意识,权益受损,应当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