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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意事项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8日

每年毕业季都有大量的毕业生从校园走上社会,有的毕业生选择回到家乡,而有则选择前往其他城市发展。对于前往异地发展的同学们,第一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租房。房屋租赁这件看似简单的事,却有人屡屡“入坑”,甚至许多成熟的企业也在租房这件事上陷入窘境。 
        作为一个初入社会的小白,在资金没那么充裕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房屋租赁过程当中的那些“坑”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我们应该去关注哪些问题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即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目前毕业生租赁房屋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和房屋所有权人个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另外一种就是通过房屋租赁中介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通过第一种方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等材料,仔细核实其身份,以此判断该出租人是否具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权限。 
        关于通过房屋中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中介作为居间人,而不直接作为合同主体,另一种就是中介将房屋从所有权人手中租过来,再进行转租的模式,这也是所谓的“二房东”。这里值得承租人关注的,笔者认为应属第二种模式,承租人在租赁过程当中尤其要注意与自己签约的“二房东”是否有转租权。 
        Tips:关于无转租权的“二房东”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但笔者认为,这类合同效力趋向于效力待定较为合理。 
        其次,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要注意该租赁物上是否有抵押。如果租赁物上的抵押权的设立是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那么签订在后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租赁物物权变动发生在租赁关系成立之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最后,要关注的是房屋租赁过程当中,电气设备损坏的维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应当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的。换句话说,该维修义务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归属的,因此,小白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要仔细关注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是否有特殊约定,防止后期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