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条款一出,立即引发“70年的住宅到期后,还需要缴纳费用,是否公平”的讨论。在这里,“央视社会与法”需要对此条款做出解释。
第一、我们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我们的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期限限制的,是永久的。
第二、该条款中所提及的70年的期限,指的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我们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是有期限限制的。
而房屋是我们自己的,我们是永久的所有权人,所以所有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第三、住宅的土地使用权70年的使用期限届满,是自动续期不需要经过任何的程序、没有任何的条件,也不需要政府的审批。
但是,到期后我们使用权人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费用、缴纳多少、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纳,这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的。但目前来说,还没有具体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出台,所以还没有定论。
第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比如说40年的商业用地,待40年期限届满后,是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重新去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相关费用的。这部分是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存在争议。
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