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您是否也经常听说“净身出户、忠诚协议”之类的词呢?随着时代的进步,现代大多数女性都会要求男方写下忠诚协议,并做出各种承诺。但是一旦撕破脸了,忠诚协议是否还能起到约束作用呢?
从严格意义上讲,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业并为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但对于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今天让大家了解一二。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从弘扬社会正气,维系婚姻稳定和夫妻忠诚的角度出发,出于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保障,是否应当认定“忠诚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夫妻财产协议,给予法律应有的保护也一直存有争议。法理上一直来也各有观点。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加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要从字面以及案例中了解分析情况。
“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定义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法律界定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
法律上的文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