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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新夫妻财产协议的认定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依据该条规定,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审判实践中,如果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法院就会认定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协议内容涉及“离婚”,因这样的协议会在一定程度中限制婚姻自由,法院对其内容的效力往往不予认可。如《徐某与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申59号中,对于房屋产权归属的认定问题上,法院认为,虽然蔡某某在婚内曾出具过带有“如离婚本人愿净身出户”字样的承诺书,但因该承诺书含有一方如离婚时将失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离婚自由的权利,因此法院未予承认,最终认定该房屋购买于徐某与蔡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均有权分割。若一方想在财产协议中约定日后需财产分割的情形,依据《黄娅与白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0107民初28888号建议在财产协议中如下约定:双方协商,若将来需分割上述房产时,以如下方法进行……。
        此外,婚内财产协议涉及财产赠予或者实质性的财产赠予,以房产赠予为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撤销对张某的房产赠与,属于行使夫妻间财产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依法对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的否定。赠与合同本身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殊性,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因此,只要任意撤销权合法存在,就不应以夫妻间房产赠与合同有效为由,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更不应在赠与合同不能履行时,对赠与人苛以违约责任。因此,双方应在签署含有赠予的财产协议后,及时完成赠予手续:房产要变更登记(过户),其他应财产交付,另外也可以加以公证。、
        公平原则对于财产协议效力的影响。根据无讼网《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4646号,2011年1月15日,李某与侴某签订《婚姻财产协议》,约定:(1)李某自愿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属侴某所有;(2)双方若离婚李某自愿将离婚后每年的全部收入和所得100%归侴某所有作为赔偿;(3)若发生财产转移等行为李某自愿以十倍于转移的财产数额支付给侴某;侴某同意为李某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针对双方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的效力,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份协议中关于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时应按此约定进行分割;但关于离婚后李某自愿将离婚后每年的全部收入和所得100%归侴某所有作为赔偿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李某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不同意该约定,故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
        财产划分协议与财产赠予协议的边界。根据《王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终4283号判决书,上诉人王某签订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证明家里财产全归李某单独所有,我自愿放弃财产所有权,永不反悔。对于该份证明性质的认定,法院最终依据该份证明未明确具体财产,且从形式上,该证明系王某单方出具,并非双方针对具体财产的约定或协议,最终推翻一审关于该份证明是双方对于婚内财产的协议划分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