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比如《婚姻法》中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等。甲现住房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按照一般常识理解,“等”字不涵盖房屋,因此不能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乙以甲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矛盾的解决。但是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既是对夫妻另一方的不尊重,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无疑也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降低法院的办案效率。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互相尊重,是自己的跑不了,不是自己的别强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