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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首次明确禁止高利贷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6日

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节最大立法亮点之一:禁止高利贷
        在此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通过年化利率24%和年化利率36%两个标准划分了三个适用区域,即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化利率未超过24%,人民法院支持这部分利益;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化利率超过了24%但未超过36%,人民法院对于超出年化利率24%的部分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借款人可以自愿履行,并且不得要求返还;对于借贷双方约定年化利率超出36%的部分,人民法院认定超出部分无效,且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这部分利息,出借人应当返还。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目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对于高利贷的原则性绝对禁止是首次出现在民法条文中,没有通过利率调节留有余地,显示了国家对于高利贷的绝对打击决心。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 “套路贷”、针对妇女群体的“裸贷”以及互联网各大名为借款实则以各种名义进行高利贷APP或电子平台,受众广泛,影响恶劣。未来伴随科技互联网的发展,相对于过去,高利贷平台或个人将突破时间、空间的影响,产生更加复杂恶劣的社会不安因素。因此出于维持经济的健康运转的需要,《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首次明确禁止高利贷,也是我国首次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我国的最高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说不。 
        当然,完全根绝高利贷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只是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要如何界定“国家有关规定”,可能还需要后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结合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而决定,本次的禁止高利贷入法更像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一次强有力的立法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