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刑法的效力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刑法的效力,即刑法的约束力,指刑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在哪些空间、时间对哪些人、哪些事有约束力。刑法的效力问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空间效力的规定和解读。
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该条所指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被视为我国刑法管辖“领域”的延伸。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受我国刑法的管辖。属地管辖有三个例外情况:一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11条规定);二是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港澳地区基本法规定);三是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根据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刑法90条规定)。
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犯罪的,一律受我国刑法追究。对于其他公民,若犯罪较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第八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该条有三个适用条件:一是外国人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二是行为触犯的是重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双重犯罪原则,即行为地和我国均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该条有4个适用条件:①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主要有: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跨国拐卖人口、海盗、种族灭绝、洗钱、恐怖活动等;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的国际公约;③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时间效力的规定和解读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时间效力解决的是犯罪行为与审判时,刑法发生修正等变动时,如何适用刑法的问题。我国在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适用刑法时,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原则上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但如果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则适用新法。对于跨越新旧刑法的连续犯、继续犯,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则适用新法,但可以酌定从轻,如果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注意,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也即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但审判时新出台司法解释,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判,但若存在两个新旧司法解释冲突,则仍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