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通俗说就是花钱找小姐进行性交易,但是仅仅是指一对一的性交易行为,一对多就可能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了,比如之前的XX微博大V就有此特殊性癖好。某某明星嫖娼被抓的新闻频频爆出,让大家觉得,一旦嫖娼了,就一定会人尽皆知。而在生活中,嫖娼被抓首先通知老婆的说法广为传播,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1、什么是嫖娼?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这些羞羞的不正当行为除了一般的性行为还有口淫、手淫、鸡奸等等。这就意味着,嫖娼不一定全部都是以金钱交易,诸如以劳力士手表、LV包包达成性交易也被认为是嫖娼。当然,同性性交易也包括在内。
2、民警对嫖娼人员采取措施时一般有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这也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3、便衣警察同普通民警在“抓嫖”时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这也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警察法》的相关规定相吻合。
4、嫖娼被抓,会受到什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5、可以街头曝光嫖娼人员的照片吗?
之前,贵州凯里警方贴布告,街头公开曝光嫖娼人员的新闻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坊间舆论争议,成为北京三家涉黄高端会所被查后的又一“扫黄”头条。可以街头曝光嫖娼人员的照片吗?
小编认为,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能作出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或者两者并罚,但却没有公布卖淫嫖娼者名单的行政处罚条款。如果要公布曝光卖淫嫖娼人员,必须有公开的法律条文。但目前既没有警方可以公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警方不可以公开淫嫖娼人员的法律法规。
此外,我们经常在电视上有曝光抓嫖的现场,那么嫖娼人员可以拒绝采访吗?
小编告诉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所以你有拒绝上电视、上新闻的权利。新闻上有很多盗窃、诈骗、嫖娼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新闻,而且有图有真相,你肯定不想路人皆知吧。
6、嫖娼被抓后,一定要通知老婆来领人吗?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对嫖娼人员的处罚有以下三种:一是拘留加罚款;二是拘留;三是罚款。所以说拘留被抓并不是一定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应当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而这里的家属准确的应当说是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法律上,“拘留应当通知家属”仅仅是被拘留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其知情权的一部分,绝非一种惩罚手段。法律这样规定,既是为了让家属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嫖娼被行政拘留,家人突然失联,报警找人的案例屡见不鲜),也是为了便于家属为被拘留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嫖娼被抓后首先通知老婆往往给家庭和婚姻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时,通知哪个家属,属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因此公安机关在通知其家属,应善意行使“通知家属”的裁量权,选择最合适的通知对象,而非一律通知其老婆。有些地方采取的做法是,如果嫖娼人员同意不通知家属,可以不通知。
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配偶应该有知情权,万一老公嫖娼染病了,这对老婆是很不公平的!
7、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裁定怎么办?
如果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不包括案卷送达途中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到城镇区域以外地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在途中的时间和等待证人的时间)作出复议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嫖娼被抓,不巧被老婆知道了,闹离婚,会有什么问题呢?
1、“嫖娼”了,一定会判离婚吗?
在我国,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要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离婚并不容易。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上所述,“嫖娼”并非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嫖”多了,日久生情,竟与嫖娼对方又同居了,那就构成前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此时,如配偶起诉,法院是要判决离婚的。
2、因男方嫖娼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嫖娼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对财产分割无影响,但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一方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赔偿请求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因嫖娼离婚,财产会少分吗?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惩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少分或不分)。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财产分割和是否是过错方(譬如嫖娼)并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