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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文了解何为生育保险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2日

第一部分、关于生育医疗费用
   ?问题一: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问题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问题三: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二部分、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问题一:什么是生育津贴? 
   答:《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问题二:生育津贴的发放主体?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故生育津贴的发放主体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问题三: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答:依法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 
   ?问题四: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答: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本规定所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保业务年度)申报的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问题五:江苏省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 
   答:根据不同的情形按照不同的标准享受,具体如下: 
   (1)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问题六: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不需要。 
   法律依据:产假工资并非法律概念,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问题七:失业女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是否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可以。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未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   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问题八:生育津贴的申请与发放? 
   答:由职工申请。一般情况下发放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特殊情况直接支付给职工。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第三部分、关于一次性营养补助 
   ?问题一:女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第四部分、关于产假 
   ?问题一:江苏省女职工产假有多少天? 
   答: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问题二:产假、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问题三:产假可以提前或推后吗?遇法定节假日需顺延吗? 
   答:如法定节假日包含在产假内,则不需要顺延;如产假最后一天是双休或法定节假日,则产假顺延至节假日结束。 
   产假与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产假通常按自然天数计算,一般从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此外,笔者认为产假的目的   是为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故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问题四:教师产假遇寒暑假可否顺延? 
   答:可以顺延,具体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法律依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五部分、其他 
   ?问题一: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有多少天? 
   答:《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问题二:女职工有保胎假吗?保胎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答:怀孕不满3个月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以安排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三:江苏省男职工的护理假有多少天?法定节假日是否包含在内? 
   答:15天,国家法定假日不包含在内。 
   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期,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问题四: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产检次数与时间可否进行限制? 
   答:不可以。 
   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因此,产前检查的次数与实践是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工作规范和女职工身体状况而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和决定女职工的产前检查次数与时间。 
   ?问题五:女职工的产检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答:计入。 
   法律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题六:女职工可以申请哺乳假吗?期间待遇如何计算? 
   答:可以,但前提是经过用人单位批准。 
   法律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问题七:女职工哺乳时间有多长?是否计入劳动时间? 
   答:一般情况为每天1小时,包含来回途中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则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   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