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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判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6日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本身,侵犯的客体则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的权利。本罪中,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指的是未满14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罪通常是由多人协作,甚至是一个固定组织协作完成的,其中有负责拐骗的、有负责中转、接送和联系买家的,各成员密切配合方能完成。处于某个阶段的行为人都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因为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即行为人将妇女和儿童当作商品处分,导致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遭受重大侵害,甚至会导致其生命权被剥夺。同时,也将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家庭支离破碎,为此,涉及本罪的犯罪行为一直都是被严厉打击的对象。本罪的量刑幅度有三档,第一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档是死刑。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买卖双方都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了一个罪名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此罪的量刑幅度比较低,即行为人构成此罪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量刑虽低,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收买妇女、儿童之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则同时又触犯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此时会对行为人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售卖自己子女行为的辨析
对于以出卖牟利为目的的售卖自己子女的行为,则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一些民间收养行为,即将子女送养给他人,此时需要区分是否存在收取与基本的抚养费用不相匹配的费用等情形。如果“抚养费”“营养费”等明显高于因抚养而产生的费用或者以收取“抚养费”“营养费”为名而进行售卖儿童之实的,则亦应当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以介绍婚姻为噱头的拐卖行为
对于介绍婚姻为经营的婚介行为,应当区别与刑事犯罪。通常情况下,需要根据介绍费的金额、妇女意愿等客观行为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借婚介为名行拐骗之实的犯罪行为。
五、拐卖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辨析
在拐卖行为中,通常会有偷儿童、绑架儿童等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应通过行为人后续的行为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为了售卖儿童,则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为了敲诈勒索钱财而实施了偷或骗儿童的行为,则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六、借介绍对象之名而实施诈骗行为的辨析
实践中,存在借介绍对象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即行为人与被介绍的妇女达成诈骗故意,对以结婚为目的的相对人实施诈骗行为,包括骗取彩礼后逃之夭夭、结婚后骗取财产而携款逃逸。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应当属于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