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5日

#男子花5万吸猫被刑拘#上了微博热搜,大致内容是上海松江有人将饲养野生动物的视频放在网上炫耀,眼尖的网友认出这是国家二级濒危保护动物薮猫,于是向警方举报。目前,花5万元买来野生动物的该男子已被警方刑拘。网友在批评、谴责的同时,也提出了疑问:如果我不知道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违法性认识或社会危害性认识。一般情况下刑事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在一般人难以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情况下,则需行为人具有刑事违法性认识,否则不成立犯罪的故意。换言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便不再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因为,我国的刑法规范与社会行为的价值观是一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达到一定程度便会被刑法禁止,这是任何理智的人都应当认识到的。因此,法律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是要求每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知晓的,所以,你几乎不可能以“无知”来辩解自己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在此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基于此,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个罪名:该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罪状表述比较简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而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内涵的界定则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因此,即使是驯养繁殖的动物也不得购买或者贩卖。 
   与此同时,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收购与出售行为也进行了解释,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所以,即使是买来自己饲养,在客观上不会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甚至经过细心照料更有利于其生存,也依然会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刑法调整的是不特定对象的行为,只要不排除有人买来虐待,有危及野生动物安全的危险,刑法就会把所有的购买行为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