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无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借贷,人民法院对借期内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一、《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的,明确规定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中,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明确规定如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利息,我们应理解为指的是借款期限之内的“借期利息”,将之区分于《民法典》所支持的“逾期利息”。
三、延伸理解
(一)关于民间借贷新规中,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具体应如何计算?
按照民间借贷新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法院不予支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开始实行。LPR包括一年期和五年期两个品种,民间借贷利率是以一年期LPR作为计算依据。以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LPR,3.85%为例,那同期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就是3.85%×4倍=15.4%。可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较之从前的标准,有了大幅降低。
(二)如何区分约定利率是否超过上限?
4倍LPR是一个浮动标准,约定利率是否超限,要看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是多少。也就是4倍LPR计算的时点是合同成立时。因此,判断借款合同成立时点,对利率上限具有直接影响。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如何处理?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