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3日
本文导读:我国刑法第307条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有关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关于此罪的司法认定,在实践中是存在很多难点和争议的。本文对此展开分析讨论——
1、如何区分“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不诚信行为”?
2、为何部分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也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如何区分“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不诚信行为”?
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提到: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侵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在具体的认定标准上并不十分明确。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那么究竟何为“捏造事实行为”?
具体到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不诚信行为,比如虚构诉讼标的额、隐瞒相关证据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个问题其实目前来看,答案是很明确的。
在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对这一点作了重点解读,其中提到:
《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也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不诚信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也就是虚假诉讼罪的范畴,仅限于“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行为——把“没有”变成“有”——“捏造本不存在的事实”以此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对“本以存在的事实”进行夸大、隐瞒或修改。
2、为何部分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也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上面提到对于民事诉讼中存在大量当事人基于个人利益而作出的不诚信行为,后果上达不到“无中生有虚假诉讼”的危害情形,且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因此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但是为何有部分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最终也会构成虚假诉讼罪呢?
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称已经归还欠款,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后被告无法提供任何欠款已经归还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原告又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被告房产。再后又因为他案的牵扯,出现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确已还款的事实。
——这种情况下,此时原告就会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原因就在于:此种“虚假陈述”行为已经涉及捏造了本案的关键事实——并且法院基于这一事实作出了错误判决,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
所以,当“捏造事实”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足以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程度时,那么此时就会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此外,对于实际损害结果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标准,“解释”中也有明确说明: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结语:
以上是两点——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上,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难点和争议。
此外,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还有很多,篇幅原因暂不做展开,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其中既包含民事审判程序,也包含民事执行程序。
所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