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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工伤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1日

工伤的发生在现代社会是十分频繁的发生的,但是这个工伤并不是说只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残的,在相应的上下班途中也是有相应的工伤的。
 一、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是怎样的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的这一规定在事故方面扩大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应当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助动车、三轮车、自行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一方面,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上下班途中乘坐飞机等其他交通工具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飞机事故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现在异地居住和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职工往往周末乘坐飞机回家,在乘坐飞机之际发生事故几率变大,不认定为工伤不尽合理。因为飞机事故与机动车、火车等事故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上述情形可以参照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工伤。
 另一方面,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受到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实践中大量存在职工在夜晚加班后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不认定为工伤,这对职工不公平。如步行时不慎被高空堕物伤害、道路不平整等因素而造成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抢劫、暴力伤害等。也就是说,可否将一些虽然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与此类似的情形,通过类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责任分担
 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非主要责任的规定是否可以目的性限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作为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但是,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不仅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也取消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规定。由此,在实践中,引起了“职工本人责任是否还是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了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条款,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其行为应属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观点难以成立。
 三、工伤认证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