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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安机关立案相关问题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我们常说有困难找警察,但实际上,报案并不等于立案,报案后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下面站在法律的角度总结了有关公安机关立案的常见问答,希望能帮到大家。


1:报案需要书面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所以报案可以不用书面。

2: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即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2有犯罪事实 3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即一般情况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4:哪些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了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6:公安机关说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公安不管怎么办?
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去法院起诉处理。

7:派出所说该案件不属于我们区管要去别的区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所以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8:派出所警察立案的时候不作为怎么办?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46条的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9: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179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10:是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派出所所属公安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11:公安机关哪些情况下会撤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186条的规定: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公安机关不应当撤案后被害人如何救济?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13: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是否会重新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1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多久释放犯罪嫌疑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15: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后,是否会通知被害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