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礼是什么?彩礼的性质是什么?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长期以来,彩礼的性质存在较大分歧。有人认为婚约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也有人认为婚约财产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
实际生活中,结婚往往不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大家庭的事,给付彩礼问题同样也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往往彩礼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是由父母准备好的。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理,收受该彩礼一方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因此将女方父母作为被告在实践中是存在并可行的。
(三)彩礼的范围
基于当地婚姻风俗习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或其他贵重物品,实践中彩礼的范畴表现形式如下:
1. 礼金;
2. 三金、五金;
3. 其他贵重物品。
(四)什么情况可以退还彩礼?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五)如何理解“生活困难”?
《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其中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六)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赠送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为了收集有利证据,当事人往往会不经对方同意,录制双方谈话录音或电话录音。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但是如果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即所谓的“毒树之果”原则。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往往是最能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因而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原则,且能证明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七)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况。
(八)法院对彩礼退还的裁判规则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主张退还彩礼的一方有证据证实,根据当地习俗向对方支付彩礼的事实,法院通常会支持退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主张退还彩礼的一方有证据证实,根据当地习俗向对方支付彩礼,双方具有同居事实的。法院在裁决是否返还彩礼时,通常会考虑给付彩礼的金额大小,同居期限的时间,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考虑,酌情作出退还部分彩礼的判决。
3.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因结婚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时,即便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将会酌情作出退还部分彩礼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