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概念以及婚姻有效的要件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首先第一点婚姻无效以依法登记婚姻为前提,即无论当事人以何手段,在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做形式审查时符合婚姻的形式要件即可。第二无效婚姻要求男女双方结婚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合法但实质上仍然存在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情形。最后婚姻无效要经过法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效婚姻,非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的婚姻认为婚姻是有效的。所谓法定程序就是认定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
(二)、婚姻有效的要件
1.婚姻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知婚姻本着自由自愿为根本原则。违反婚姻自愿原则的婚姻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2.符合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也就说男依照户籍证明必须满二十二周岁以上,女必须满二十周岁以上才符合法定的婚姻要件
3.不出现禁止结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出现禁止结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后的婚姻亦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
4.满足登记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即履行为登记要件之后的婚姻并不当然有效,但不履行履行为登记要件的婚姻可以说是当然无效。
婚姻无效的申请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第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无效婚姻双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