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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世界中侵权行为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2日

1.自媒体使用他人图片,一句“如有侵权,联系删除”就能解决问题吗?
答:不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特定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但是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如果找不到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应当注明来源。如果没有注明,只有单纯一句“如有侵权,联系删除”,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2.网络主播在其直播间唱他人歌曲来换取礼物侵权吗?
答:未经同意属于侵权,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主播唱歌换取礼物是一种营利行为,向公众收取了费用,且直播公司也向表演者支付了报酬,不符合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条件。因此,主播或其所在公司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来换取礼物构成侵权。


3.使用明星表情包会侵权吗?
答:未经同意属于侵权,侵犯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这一立法上的变化与当前肖像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相契合,为肖像权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体现出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精神。


4. 网络常见的哪些转载转发形式涉嫌侵权?
答: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但未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
(2)引用时复制他人作品的全部内容;
(3)非时事新闻或文章,伪装成评论、讲解、介绍的形式,在电视台上播放他人的影视作品;
(4)直播中翻唱他人音乐作品或模仿他人表演作品;
(5)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