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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拘留37天黄金时间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3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有些近亲属会想法设法托“关系”帮助其家人,有些近亲属想委托律师帮忙托“关系”,当然,也有一部分近亲属是相信法律和相信律师可以帮助到他们依法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的。而身为律师,并不主张托“关系”帮助其近亲属,因为这种做法是以触犯另一种犯罪来“救助”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犯罪,稍有不慎,将会给整个家庭带来灾难性打击,何苦?
如果家属涉嫌刑事犯罪,最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因为当侦查机关通知家属有近亲属被拘留时,侦查机关一般都已经进行了至少一次讯问,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最大程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毋庸置疑的。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等),而37天黄金救援时间正是处于侦查阶段的前期以及刑事辩护的第一个关键期。
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以及司法实践,就37天黄金救援时间的重要性进行简要分析。


一、37天黄金救援时间的组成:30天+7天
 1.30天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7天审查批捕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律师日常办案过程中,37天黄金救援时间的构成由此而来,对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而言,可以有的放矢地安排有关事宜。

二、提请逮捕前30天的刑事拘留期限以及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会做什么?
1.侦查机关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侦查机关会搜集各种证据,以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目的。因为一直以来,侦查机关惯有的有罪思维方式以及侦查职能,决定了侦查机关固有的有罪思维模式。
2.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大多数证据材料会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收集证据材料、逮捕、继续收集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环节。
(1)刑事立案:刑事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对于有管辖权的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犯罪,立案侦查。
(2)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是该行为人所为,这时可称为: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3)收集证据材料:侦查机关会根据涉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查询涉案情况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同案犯,犯罪嫌疑人于何时、何地实施了什么行为、导致了什么后果等;收集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八大证据种类。
(4)逮捕: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犯罪事实有可能是该行为人所为,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逮捕的条件。本文所讲的37天黄金救援时间,就是到侦查阶段的这个段落。
(5)继续收集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一般还有2个月,甚至更长的侦查期限;而在这个期间,侦查机关会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以达到符合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6)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终结侦查,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

三、37天黄金救援时间,辩护律师能做什么?
有些当事人近亲属误认为如果37天内,家属被放出来,就可以省下一笔律师费;如果不放人,37天后再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也不迟。殊不知,37天黄金救援时间就这样白白被耽搁了,并为后续的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增加了不少的艰难险阻,也错失了良好的黄金救援时机,实则得不偿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根据该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多项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有关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之一,是传递人文关怀。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近亲属没有放弃他/她,让他/她感受来自家人的慰问与帮助,让他/她可以重塑信心,重新振作,并积极面对眼前的困难与挫折。
(2)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最重要目的,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以及案件情况,并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以及诉讼权利。
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对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管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同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另外一点,就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后,必须要仔细阅读讯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与自己的供述是否一致,如果侦查人员对讯问内容有遗漏、错记,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更正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的及早介入,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向侦查机关核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辩护律师对涉案情况有了一个大致上的了解,并针对涉案罪名有了基本的分析与判断。而辩护律师依法与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罪名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可以佐证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的一些陈述是否准确,以及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看法以及认定。为后续的辩护,确定一个基本的思路。
辩护律师的换位思考能力,在刑事案件中显得格外重要。

3.提出申诉、控告
现如今的法治环境确实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也不能完全说已经不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出现,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遭遇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在确定基本的事实以及存在可能被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必须要帮助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4.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后,根据了解到涉案罪名以及涉案情况,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判断,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关于贵局正在侦查的Y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在刑事拘留的30天内递交给侦查机关,依法依规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目的有三:一是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二是专业地阐明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以及辩护意见,让侦查机关更全面地了解辩护律师专业的法律意见,有利于避免侦查机关办错案;三是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5.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约见经办检察官
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过程中,依据事实与法律,从专业的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并撰写《关于建议贵院对某某涉嫌某某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期限内,递交给检察机关。
约见经办检察官以及递交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有三:一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让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二是通过与经办检察官的当面沟通,让经办检察官更加全面、充分地了解涉案情况,让经办检察官对于是否需要逮捕作出一个更加客观、全面的判断,避免由于时间仓促,导致错捕的情况出现;三是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30天+7天=37天的黄金救援时间其实很短暂,把握好辩护时机,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尽早重获自由,影响犯罪嫌疑人一生的命运;一心念着博弈37天不逮捕或者想着托“关系”而导致耽误了黄金救援时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近亲属都是一次命运的洗礼。
37天黄金救援时间,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保障,有辩护律师的保驾护航,因此,是一种合情合理合法“拯救近亲属”的好机会,必须懂得珍惜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