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1日
现如今网络发展十分迅猛,网络支付、网络娱乐给人们带来愉快的体验,导致手机的使用越来越趋于年轻化。
00后、10后的孩子也玩起了网游,刷起了小视频,网络公司的放任和家长监护不到位,使得未成年人容易受到引诱拿着家长的支付宝、网银等大额充值游戏、打赏主播,这就出现了许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解决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充值等引发的纠纷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在我国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该行为才有效。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网络打赏等支出行为无效,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