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什么是猥亵儿童罪?常见的猥亵儿童手段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什么是“猥亵“?最常见的是抠摸、舌舔、亲吻儿童生殖器、胸部等隐私部位,这些一眼能看明白的手段就不用多解释了;另外,强迫儿童为自己手淫、鸡奸等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也属于猥亵儿童;此外,“隔空猥亵“,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我暂且自己发明了这个词,”隔空猥亵“是指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而非直接接触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这是网络时代衍生出的新型猥亵儿童手段,比如通过网络视频强制儿童裸聊或者胁迫儿童拍裸照,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典型判例。总之,大家记住了,认定是不是”猥亵“儿童,关键看行为是不是满足了犯罪分子的性欲,同时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身体接触不是必要条件。
第二、这个罪名中“儿童“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刑法上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如果侵害的是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司法解释规定一律认定(推定)作案人主观明知是儿童。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或者男性,则构成另外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这个罪名以前叫强制猥亵妇女罪,但这个立法因此导致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将之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以体现男女平等。
第三、犯这个罪名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猥亵儿童罪,不是单独的一条,而是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是对照前两款的规定,也就是强制猥亵、侮辱罪,从重处罚。也就是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在公众场所当众犯罪“的含义,只要在公众场所,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无论其他人是否亲眼看到,均可以被认定被在公众场所当众犯此罪。总之,法律对将黑手伸向儿童的犯罪多一分人情,儿童就多一分危险。因此在世界各地,猥亵儿童罪基本上都是被呼吁严惩的罪名。
第四、常发生的猥亵儿童的人群是哪一类?
大家记住这三点就差不多了:猥亵儿童容易是惯犯,猥亵儿童容易发生在熟人之间,猥亵儿童的人往往是有机会多接触儿童的群体。常见的犯罪案件,作案的人有邻居、有是学校附近小卖部的叔叔、有XX班的老师,在这里没有为此类群体贴标签的意思,只是接触的机会多了,产生邪念的机会也容易多了,作案的便利就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