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帮朋友“肥仔”接收资金,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孙律师(同笔者),讲述了他们所知道的案件信息后,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犯罪;退一步而言,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不应为诈骗罪,而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天,接受了家属的委托。笔者很快安排时间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看守所会见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一天,与陈某进行了会见,并深入、有效地进行沟通后,笔者认为陈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主观构成要件方面,陈某并不知道所收取的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朋友“肥仔”告诉陈某,这些钱是他出借给他人的资金,现在这些人要归还这些欠款,由于“肥仔”没有空余时间去处理,就要求朋友陈某提供帮忙。
从客观构成要件方面,陈某并没有收取朋友“肥仔”的报酬,在陈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后,陈某立即向银行了解银行卡被冻结的信息,得知是被侦查机关冻结后,拨打110,并查询到执行银行卡冻结侦查机关的联系电话,问询为什么银行卡会被冻结;且陈某帮忙接收资金期间,还在建筑工地工作,帮朋友收款、取款,完全是出于好意,并无共谋实施犯罪的故意。
会见时,陈某还透露一个很重要的信息,侦查人员认为陈某主观上是明知的,一直要求陈某坦白交代,将可以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但是陈某一直坚称自己真的不知道这些资金属于违法犯罪的资金,而且陈某也主动交代“肥仔”个人的真实信息,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抓获“肥仔”,但是“肥仔”迟迟未能归案。
与办案机关当面沟通
会见后,笔者认为目前指控陈某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备争取取保候审或者不逮捕的有利条件。于是,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二天,前往侦查机关当面与经办人员沟通了解案件基本信息,经办人员也很诚恳地与笔者进行了沟通,经办人员坚称:“陈某是在狡辩,并不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如果查证他构成犯罪,陈某不认罪认罚,将会从重处罚。”
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从会见了解到案件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向经办人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陈某主观上仅是出于好意,帮助朋友收款,且银行卡是由自己使用;并没有获得任何好处或者报酬。且可能涉案的“肥仔”尚未归案,目前指控陈某涉嫌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办案人员若有所思地看了笔者一眼,似乎听进去了笔者的观点,但是又找不到辩驳的词汇,然后办案人员说:“我们认为他是有问题的。如果你认为不构成犯罪,可以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沟通的语气可以看出,在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机会渺茫。
根据会见以及与办案机关了解的案件信息,一一对照,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为接下来的无罪辩护奠定基础。
撰写法律意见书
通过多角度了解到的案件信息,为了能更有效地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争取办案机关能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律意见书是刑事辩护中必不可少的重量级武器。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三天,笔者撰写了《关于陈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建议贵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于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十五天递交给了经办机关,毫无疑问,侦查机关在递交取保候审的第三天书面答复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但是,笔者并不气馁,因为根据与侦查机关经办人员的沟通,侦查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十天,笔者又安排了时间与陈某会见,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接下来的辩护工作。会见后,笔者撰写了《关于陈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关于贵院正在审查逮捕的陈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
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十天,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接到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第二天,笔者立即到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及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并于当天与经办检察官进行了当面沟通。
笔者主要沟通的观点:”本案指控陈某涉嫌某某罪,没有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也能佐证其主观不明知,因此,指控陈某涉嫌某某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官仔细翻阅了案卷材料后,若有所思地说:吴律师,你的意见对我们办案有很大的参考作用,我们将综合考量后作出决定......
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十七天,家属接到了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电话,家属到侦查机关做了保证人,并办理了相关的取保候审手续后,到看守所接陈某出监。自此,陈某涉嫌某某罪一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陈某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