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为类型 | 行为内容 | 例外 |
1 | 无事生非型 | 为1寻求刺激、2发泄情绪、3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 | —— |
2 | 借故生非型 | 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 | 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3 | 屡教不改型 | 因1婚恋、2家庭、3邻里、4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且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 | 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
| 寻衅滋事行为 | ||||
| 序号 | (1)随意殴打 他人 |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情 节 恶 劣 | 1 |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 |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1公共场所的性质、2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3公共场所的人数、4起哄闹事的时间、5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
2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
3 | 多次 | 多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4 | 持凶器 | ||||
5 | 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本人或其财物,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
6 | 在公共场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 |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 | ||
7 |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
情节严重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20060123施行。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1)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2)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
其他 | 升格 |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5-10年,并处罚金) | |||
罪数 |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故意毁坏财物罪、4敲诈勒索罪、5抢夺罪、6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 ||||
量刑 | (1)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