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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票配资中间人为何成为了诈骗犯?
作者:史文洁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9日


案情:2016年初,张三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做股票配资生意的李四,李四后经王五转介绍,与做配资生意的赵六达成口头约定,由李四出资四百万打入赵六提供的股票账户(实际出资人张三,四百万也是由张三账户直接打入赵六提供的股票账户中),赵六将该股票账户以及账户内2000万资金供张三使用,每个月利息22万,炒股盈利、亏损由张三承担,同时约定了警戒线、平仓线。次月,王五受赵六指示强行平仓,平仓后赵六扣除1000万以及利息,将剩余的两百万打入李四账户,该笔资金被李四、王五取出挪作他用,张三讨要无果后报警后案发。2017年,警方以诈骗罪将李四、王五逮捕。


什么是股票配资?
股票配资又称股票融资,是在股票市场上资金持有者(资方)提供一定的资金供资金需求者(盘方)使用,盘方支付一定利息或者管理费作为资方报酬的一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方式,类似于民间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不同的是,股票账户由资方提供,账户密码共同持有,资方实时监控账户变动,一旦盘方操作中亏损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资方有权提醒盘方及时补足风险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什么是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学理论中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李四、王五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本案中李四、王五如果要构成诈骗罪,需有先有非法占有目的,然后基于该目的欺诈张三,张三基于该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遭受损失,本案中,李四、王五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是有有分歧的,该分歧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或是彼罪。

如果说李四、王五是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张三将资金打入赵六账户应当就是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在被害人处分了财产后,李四、王五为什么不立即平仓、将资金据为己有?而是要等到一个月后资金亏损大半才实施取得财产的行为?这是完全不合常理的。如果说,李四、王五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赵六将两百万打入李四账户后才产生的,那么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缺少了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如果非要说构成什么罪,也只能往侵占罪上靠了。


小结
经了解,在此类资金行业中,中间人挪用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中间人来说,大额资金挪出去多周转一天,就可以取得不菲的利息,所以他们经常是能多拖一天就多拖一天再返还。在这里也提醒股民们,股票配资本身就是被禁止的,证监会曾三令五申,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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