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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警惕!微商被判刑——又是他达那非惹的祸
作者:史文洁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9日



?作者 小贝卡
?来源 原创


案情: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王某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口服类壮阳产品,其中销售“鹿尾糖果”、“红钻伟哥”、“美国黑金”等产品,金额共计16020元。2018年3月23日,民警在其家中扣押其尚未销售的“强力伟哥”185瓶(10元/瓶)、“诺贝尔”88盒(21元/瓶),“蓝色引擎”68瓶(35元/瓶),价值6078元。经检测,上述口服类壮阳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Sildenafil)、他达那非(Tadalafil)成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蓝色引擎”“诺贝尔”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9月,检察院以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判决: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
律师观点:
1、王某不知道所售“鹿尾糖果”、“红钻伟哥”、“美国黑金”中含有他达那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商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销售。本案中王某以为所售“鹿尾糖果”、“红钻伟哥”、“美国黑金”价格不高,又不是药品,应该没有什么效果,主观上不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所以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王某销售“蓝色引擎”、“诺贝尔”的行为认定为销售假药罪错误。
“蓝色引擎”、“诺贝尔”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产品说明书上记载其产品功能为免疫调节;王某对外销售时也声称所售商品为保健品,外包装及相关书证上都说明“蓝色引擎”、“诺贝尔”是保健食品。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3、王某可以免除刑罚。
本案中王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立即停止了犯罪行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已认罪、悔罪,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
后记:
在这个全民微商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的行列,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销售商品的时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王某便是如此,当其看到朋友圈有人在销售这些产品,而且赚到钱时,就心动了,在王某看来,即便销售的是真有一些疗效的保健品,这又不是杀人放火,也不是坑蒙拐骗,怎么可能会涉嫌犯罪呢?在此之前她甚至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都没有听过。这也给我们广大的微商朋友们提了个醒,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微商销售四大禁忌,以供参考。
1、销售香烟
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
2、药品代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在我国法律里都要按卖假药论处。
如果因为销售进口药品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销售“进口化妆品”
经营进口化妆品都必须经过海关报关,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4、销售冒牌商品、伪劣商品、三无商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涉案金额过百万,情节严重者可处无期徒刑。
新修改的《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全方位地给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