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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用人单位随意调岗、降薪怎么办?
作者:李江玲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7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条虽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实际上也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作出了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
【律师提醒】注意: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除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外,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哦!
上述岗位变更是否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关于这个问题,原劳动部曾经对此做过一个解释。
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17条、第26条、第31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因此,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用人单位可单方作出调整,劳动者不能以未经变更程序为由拒绝调整。
【律师提醒】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地调整其工作岗位,这种情形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调岗权,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且,调整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比如从经理级别调整为清洁工就无合理性),并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仍会存在法律风险。
1、调整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2、调整后的工资水平跟原来岗位的工资相当(即不得降薪)。
3、新岗位不带有侮辱性、惩罚性。比如不能将报关员调去扫地等。
4、虽然调岗不合法,但是劳动者在一年内不提出异议的话,视为接受新岗位。
除了以上的情形,用人单位擅自将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以书面快递或者邮件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者要求恢复岗位,记得要及时哦!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恢复的话,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