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福州地区离婚案件热点问题简析
作者:李丹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14日
通过对本人近五年来承办的百余件离婚案件的分析与研究,希望能够给众多福州市民在面对感情破裂、婚姻终结时所涉及到的一些棘手问题提供些许参考和帮助。
从诉讼主体来看,目前福州市区及八县女性担任原告占大多数,也就是说女性主动选择采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的人数非常的多,占到全部诉讼人数的近80%,远高出男性20%的比例。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女性从传统的依赖男方,从一而终的旧思想中解脱出来,在面临婚变的时候不再选择一味的忍气吞声,得过且过,而是更重视婚姻质量,看重自身的幸福。而且能够理智独立的做出选择,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当事人离婚年龄来看,女性选择离婚的年龄段多数在二十五到四十岁之间,而男性选择离婚的年龄则多在三十五到五十岁之间。不论是对于男性还是女性,三十岁到四十岁之间都是离婚的高发年龄段,这段时期的男女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对生活质量要求更高,在感情不顺、相互理解不够的情况下会从自己将来的幸福考虑,选择结束以往的婚姻。
从感情破裂的原因来看,性格不合、婚外情以及经济问题是离婚的三大主要原因。有一多半的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提到的一个原因就是性格不合,性格不合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个人理解不尽相同,而目前接触较多的解读是类似双方父母家族、认为一方关心不够、日常琐事处理不当、双方个性不和等多方面因素构成。婚外情也是诱使离婚率高的重要原因,对于长期两地分居的夫妻或经济状况好,夫妻双方各忙各的夫妻较多。在地域上看,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市,如福州的市区以及八县城区部分的离婚情况会更多。而经济问题多发在经济状况不好,生活压力较大的家庭,很多夫妻双方往往因为经济问题而陷入长期口角、争吵使得夫妻感情淡薄。
从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来看,由于福州地区的家庭观念较强,加上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很多子女都是随同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一起生活,长辈在对夫妻双方争取抚养权时有重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小学段以前的小孩夫妻双方都争夺抚养权的占到70%以上,对于大年龄段的小孩,由于小孩本身已经有一定的自主意思,会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意见,夫妻会考虑小孩自身的意见,争夺的情况会反而比较少。
从离婚时财产的争议来看, 80%以上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房产纠纷,且有部分涉及到多套房产或多处店面。可见,在房价日益高涨的今天,一旦婚姻关系终结,房产分割就成为双方当事人争取的焦点,在很多当事人咨询的过程中,房产问题往往成为唯一的重点问题。另外结婚时的聘礼、夫妻的存款等部分也是经常被咨询到的问题,由于福州地区存在结婚时男方支付女方家庭聘礼的习俗,少则三万三多则二三十万,一些家庭在离婚时也往往把是否返还聘礼作为重要考虑的因素。
从当事人咨询情况来看,虽然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强,但对于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司法程序也不了解,考虑问题往往简单化,从最终做出离婚决定到找律师咨询、委托的时间周期都很短。下面针对在以往案件当中一些常见的基本问题给出相应的解答。
一、是否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目前,在我国有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是根本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情形的。在我国,离婚有且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二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但很多当事人一知半解,误以为只要分居两年就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忽略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这个前提,因此不是单纯的搬离、学习、工作、外出等原因就可以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或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手续,根本不会因为出现这一法律事实而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一方存在婚外恋,另一方花费大量金钱和精力去调查。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存在婚外恋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占到了50%以上。无过错一方往往通过电话、短信、跟踪、友人反馈等方式对于另一方存在婚外恋的情况进行调查,很多人甚至请专人或请“私家侦探”出面调查,但往往效果并不理想,掌握不了过错方确凿的证据,。本人从承办的诸多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婚外恋认定的标准是严格的,态度是谨慎的。想要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恋是非常困难的,通常当事人认为有一些暧昧、亲密的短信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照片等证据材料就足以认定另一方存在婚外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未达到法院认定为婚外恋证据的标准。因此本人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等行为,当事人花费太多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实在是得不偿失。建议当事人精力更多的应放在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上,特别是过错一方占据家庭经济主导地位的时候,在察觉一方存在婚外恋并打算离婚的时候尽早的找律师咨询,掌握好财产线索远远胜于在婚外恋上所花费的金钱和精力。
三、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别在哪?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规定简单明了,相信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理解其含义。但现实生活的复杂,使得夫妻双方的财产装款往往不能像《婚姻法》规定这个清楚明白,可以对号入座。比方说在实践中发生情况最多的婚前一方支付购房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由双方还贷的按揭房,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属于个人所有,哪种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就让人头疼不已。在这里,我们只能提供几个常用的判断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看有无夫妻财产约定。关于财产约定,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按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有财产都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做约定,法律对夫妻之间的约定是认可和保护的。
二看结婚登记时间,登记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后的财产即使在个人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房产、店面这些常见的财产会有特殊的规定,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三看财产登记在谁名下。法院处理财产范围一般仅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财产,如果是第三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另外提起诉讼。
以上是对离婚部分常见问题的简析,后面还将陆续对一些房产、隐瞒财产等热点问题再做进一步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