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加盟合同纠纷
作者:涂志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7日
案由:
案情介绍:
原告xxx与被告北京x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签订《依百度服饰区域代理合同》,合同约定xxx公司授权xxx为“依百度”品牌服饰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的总代理,推广及销售“依百度”品牌服饰,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3月31日起至2007年3月30日止。2006年4月14日,xxx收到xxx公司提供的第一批货物,此后xxx开始经营“依百度”服饰专卖店。2007年7月23日,xxx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依百度”商标申请人为泰迪公司,泰迪公司于2007年7月4日将该商标申请权转让给xxx公司。xxx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特许专卖代理合同;判令xxx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1240元。
律师分析及法院判决:
我所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进行相关调查,根据本案焦点提出如下意见:
1、原告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撤销是指引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有赖于撤销权人的主张,且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若原告依据可撤销合同的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其行使期间为2006年4月15日第一次收到货物时起至2007年4月14日止。本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撤销权,故撤销权已经消灭,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2、特许经营不一定非要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由此可见,是否拥有注册商标并不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企业标识等也可以作为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而且,被告也没有在宣传册和合同中宣称“依百度”是注册商标,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3、货物的样式和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合同撤销的理由。原告在诉状中称因被告提供货物的样式和质量存在问题,从而主张撤销双方的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即便被告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也可以通过更换甚至退还货物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应该基于此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只能作为违约之诉的理由,只有在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关于原告丧失撤销权消灭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xxx的诉讼请求。至此,我方律师以出色的代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