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加盟合同条款的缺失
作者:涂志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5日
加盟合同条款的缺失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寇纯石
招商加盟对于很多人又新鲜又具有诱惑力,低成本、高回报、零风险是招商企业对外宣传的惯用方式,这些宣传内容使得加盟者最关心的几个问题全部得到了满意、明确的回答,消除了所有顾虑,谁不心动啊!但是,让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加盟以后全都变了样,产品不再是展厅所见过的产品,价格也不是承诺的价格,就连招商企业工作人员的态度都改变了。当加盟者理直气壮地找到企业时,一纸合同挡在了面前,使其有理难辩。
在招商加盟过程中,对于加盟者而言,有很多重要事项被忽略了,埋下了很大的风险隐患。究其根本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招商企业虚假宣传诱导加盟商,加盟商们只顾追逐利益而盲目加盟,对招商企业和自身经营能力认识不够等等。
招商加盟过程中,招商企业的合同条款就是最重要的事项,但在这些条款中暗含一些隐患。在此我重点讲述两点,这也是加盟商与招商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最多的地方。在一般的加盟合同中,对于进货条款往往约定得很粗略,仅仅有一个进货量和所进产品总价格的约定,如“乙方(加盟商)每次进货量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但对于所进货物的单品价格、质量、样式没有约定,招商企业在发货时,所给的产品单品价格往往很高,甚至高于同样产品市场价,总之企业所发产品的总价值等于加盟商的货款就行,这就造成加盟商花了几千元钱,只买到了为数不多的产品,而且这些产品的价格又过高,根本无法销售,但由于双方之间对产品的单品价格没有约定,其价格由招商企业单方决定,加盟商们欲诉无据。而且,关于进货量的约定也是加盟商们的一项义务,虽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觉得不合理,但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加盟商一旦达不到进货量就属于违约,可能要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也为将来的维权带来阻碍。对于产品的样式往往也多出现纠纷,加盟商们收到的货物与所订购的货物不一致,但合同当中对产品样式没有约定,唯一一点产品信息都体现在企业产品销售单上,但销售单上也只是有产品编号、颜色、款号、金额而已,难以体现出产品的具体外观样式。
另外,合同中往往约定:“连续三个月未进货,视为乙方(加盟商)违约,合同自动终止(解除),保证金不退。”该条款限制了加盟商必须定期进货,否则,终止合同的后果将由加盟商承担。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加盟商们是不可能保证自己每月赢利的,货物滞销风险一样存在,一旦经营失利,不但要承担店铺损失,还要背负违约责任,真是雪上加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招商企业往往以其为由,制约加盟商们维权。
以上两处都是产生纠纷最多,约定不明的地方,在招商加盟过程中,往往招商企业的展示、宣传与合同条款脱节。加盟商初次到公司考察时,对其展示厅内陈列的产品样式、价格都比较满意,所以才决定加盟,对于加盟商们,他们就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产品肯定就是这些产品,大胆加盟。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由于加盟商们实地考察,又看了货物及公司的合法手续,普遍都有一种放心心理,亲眼看到的还能有假吗?消除了顾虑,认为没问题了,更加信任公司,而后注意力和思考重心全转移到如何加盟的具体事宜上了,签订合同这么重要的环节却只成了一个形式,他们不会对合同条款多加思索和考虑,因为在他们心里已经形成了一个“合同”。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企业向加盟商提供的往往与其看到的不一致,差别很大,甚至公司根本就没有货。此时一旦起争议,合同条款被摆到了首位,由于条款中约定不明,招商企业说什么都行,而且加盟商们手上很难掌握相关证据,因为很多东西都是企业向加盟商们做的口头承诺。签订合同之时,加盟商们没有意识到将此列入合同条款,总认为实物都在这了,合同更不会有问题。
对于上述合同的约定,虽然让人觉得不合理,但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一旦约定就是有效的。在这里我想重点强调,如果合同中能将公司的所有陈列的产品价格、样式做成合同附件,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加盟商的利益。并且,告慰加盟商们任何市场都是有风险的,自己作为一位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所要从事的经营活动有所了解,很多加盟商们到了法庭上均极力向法官表白,自己是农民、自己不懂法、对企业不了解等等,但这些对于诉讼争议的解决都于事无补。加盟商们唯一要做的一点就是将招商企业的所有承诺落实到合同当中,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