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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警进入小区进行治飙行动是否合法
作者:关淼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2日
受“5.26”飙车案影响,深圳交警开展了数次专门针对高级跑车及飙车的专项行动,全城严厉整治改装车,并对部分高档小区停车场进行排查,并在部分超级跑车车身上发放打击飙车行为的宣传单。我们应当首先肯定交警工作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排查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首先,我们应该肯定交警部门具有整治改装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交警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整治、监管改装车的职权。 
其次,交警未经业主同意进入小区进行排查执法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公安部门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关于“道路”的界定、小区内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的范畴需要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可见,小区停车场不属于“道路”范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可见,如小区停车场的车位车库已经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业主达成协议,那么该停车场属于小区业主的共同共有部分,小区业主有权利对该停车场进行自由管理,封闭的小区不是市政道路,小区业主有权利选择是否允许交警进入小区内停车场进行排查执法。就如在小区里面发生交通事故,业主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他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既然是这样,如何处理交警进入小区停车场整治改装车应该由小区业主自主选择,不应该不经同意及进入小区停车场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