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本案王某与将某本是朋友,可是二人却因民间借贷长期存有严重的积怨。被告王某自愿把自己名下的房抵帐给被害人将某,但被告人王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由于被告人王某还有一笔20万元的借款长期不能归还被害人将某,为此被害人将某向被告人王某索要,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
办案经过
在接受了原告即被害人的委托后,本律师担任了该刑事附带民事的代理律师。经开庭审理,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本律师认为本案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王某已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另外依据被害人将某的陈述,案件发生地并不是居住地,再加上案发时,该案的作案工具是被告王某从一个崭新的袋子里取出的。根据此事实及相关法律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
从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客观两方面上来看,被告人心生多疑,蓄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其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险些使得被害人因此失去年轻的宝贵生命。据被害人所言,在被害人脚踝被砍断后,被告人继续行凶,又连续砍杀被害人数刀,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足以可见被告人的目的系杀人,依法应当按照杀人未遂罪定罪量刑。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5、26条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故此,本案被害人所提出的各项赔偿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详见赔偿明细)。
办案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向被害人赔付各项费用 20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