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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应如何认定
作者:石必亮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3日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应如何认定
 
2012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数月开庭审理,最终北京朝阳区法院认定李阳家庭暴力行为成立,同时判决解除李阳和妻子李金的婚姻关系。虽然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人们对“家庭暴力”引发的热议与思考却与日俱增。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女性都提出曾经或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但处理中能被认定“家庭暴力”成立的却为数不多,这种现象的出现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本文将从离婚案件司法实践对此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从法律规定上如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对象是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其方式主要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身体攻击行为、语言威胁、诽谤、辱骂行为和强迫发生性行为等。
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二、视情节为标准,如果有多次故意殴打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三、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四、综合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认定。其中以第四种意见为主,首先伤害行为要具有长期和持续性、其次造成了一定身体和精神伤害后果。这与普通大众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别。很多人认为,所有打骂都应该是家庭暴力,但这与法律规定不符。在家庭生活中,从道德角度看,一般的打骂是错误的,会影响夫妻间的感情,但如果没有造成伤害后果、未达到一定的程度,便不会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二、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后,法院如何处理?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出被告有殴打等伤害原告人身安全的行为,人民法院通常在与被告的谈话时会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 要求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要再与原告发生新的纠纷,以确保原告的人身安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则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被告发出“人身保护令”,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2008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倡导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2010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在全省法院展开“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人身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和人格权纠纷案件等三大类案件中,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可以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通过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禁止跟踪或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共同住处,或禁止进入申请人住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人身保护令”不但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也可以在诉前申请。
2在离婚案件裁判时,充分保护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故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受害者因家庭暴力所受到的伤害较为严重,达到犯罪的程度,人民法院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处理;如果伤情符合自诉案件受理范围,则会告知受害者有权提起自诉,以追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离婚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根据原告请求判决经济赔偿,以及在财产分割时适当予以照顾。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受害者提出的精神损害,一般因其不能提交相关受到精神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而很难得到支持。
    三、受害者如果遇到家庭暴力时,应采取何种措施收集证据,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因家庭暴力常发生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且通常发生在夜间,具有不为外人所知的隐蔽性,证据搜集困难,故公安机关、妇联和法院在处理时,对家庭暴力常因举证不利而无法认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受害者从以下几方面来保护自己:
1、在初次遭受到殴打时,找亲朋好友或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劝戒。
2、在经常遭受家庭暴力或对方情绪较激动时及时回避,以免自身受到更大伤害。
3、遭受家庭暴力时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当面处理。如果因对方阻扰或无报警条件时,从语言上做出让步,首先保护自身安全,在结束后立即报警或向妇联投诉,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和出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向妇联投诉的材料以后都会成为认定的证据。
4、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大声呼救或打开门窗使更多的人知道,这样邻居、亲友等目击证人或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所提供的证言证词也可以成为有效证据。
5、在亲朋好友和有关组织调解和好时,或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基于良心谴责及其他因素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道歉短信等文字材料中承认存在家庭暴力的材料或电话录音等,要妥善保存,以后也会成为有力证据。
6、有条件的,在家里隐蔽地方安装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在可能受到家庭暴力前及时开启设备,并对视听资料妥善保存。
7、如果因家庭暴力受伤,及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并在第一时间到医院治疗,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如果伤情较重,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情鉴定。保存好受伤时的照片、病历、医药费票据、医院的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材料。
8、如果伤情较重,可以到法院起诉犯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在提出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只有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加大公权干预力度,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个人警惕性并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才能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才能保障中国小康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