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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精神病人与精神障碍患者犯罪的区别 案例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4、案点:精神病人的哪些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案例回放:公司人员张某患间歇性躁狂症——经常打骂女友——一日又发生口角非常生气——用刀伤女友——抢救无效,失血性休克死亡——法医鉴定张某扼妻子时精神完全正常,其间歇性躁狂症并未发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18-1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A、本条限于精神病人(指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不同于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特等一般性精神障碍,这些虽然也是精神不正常,但尚达不到精神病人的程度)
B、精神病人的行为必须是由于精神病的作用,是行为人丧失辨认或控制(或两个都丧失)自己行为的能力。
C、是否患精神病,及行为时是否丧失能力或控制能力,需要经过专门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检验符合则不负行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但在他伤害自己的妻子时,确是精神正常,所以应当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18-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若行为时正常,行为后不正常了,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热闹,主要包括神经官能症、各种变态人格、性变态(如露因癖、恋物癖、性虐待癖等)、请躁狂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等,这些人并不因为精神障碍就丧失或减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现代医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便人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全丧失。在病理性醉酒状态下,醉酒人完全丧失责任能力,对实施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问题,却故意利用自己的这个病症,或者过失地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而实施危害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