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罚依据
作者:吴振举 律师 时间:2011年08月15日
案点:婚内强奸 构成犯罪
案例回放:某曾经恩爱的大学教师王某与妻子例某感情不和——分居后提出离婚,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个阶段无和好的可能,再提出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就在判决还未生效的一个晚上妻子李某正在整理衣物,失意的丈夫要与妻子最后一次同房——遭到妻子的反对后采取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了性行为——妻子李某报案,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徒刑并缓刑。
法律依据: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属于所谓的“婚内强奸”,即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温馨提示:1、此案例争议大,也有人认为丈夫不构成强奸罪;2、一般说夫妻之间因性生活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法律不宜介入;2如丈夫采用明显的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强迫妻子发生关系甚至长期如此,妻子告发的,可以考虑以强奸罪处罚;3、但是处理此类案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